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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省发文,乡镇地区可暂时不用配备执业药师


5月17日,辽宁省药监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药品零售企业差异化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公告显示,针对该省执业药师队伍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部分地区执业药师不够用、配备难的实际情况,该局起草制定了《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药品零售企业差异化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提到,在执业药师存在明显缺口的乡镇农村地区,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含零售连锁经营门店)配备执业药师确有困难的,允许配备使用其他药学技术人员承担执业药师职责,过渡期至2024年12月31日。同时有强调,对乡镇农村地区药品零售企业申请使用其他药学技术人员替代执业药师的,要严格审核把关,对于企业已按国家要求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不得允许其使用其他药学技术人员替代。
 
我国2018年出台的《全国零售药店分类分级管理指导意见》要求,零售药店至少配备一名执业药师。但目前执业药师缺口较大,尤其是城镇乡村的药店药师紧缺情况难以缓解。《2019年度药品监管统计年报》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底,全国共有药品零售连锁企业6701家,零售连锁企业门店29.0万家;零售药店23.4万家。而截至2019年底,全国注册于零售药店执业药师人数46万余人。从数据可以看出,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缺口巨大,不够用、配备难的问题犹存。
 
针对当前部分地区执业药师不够用、配备难的实际情况,《国家药监局关于规范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通知》提出,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不降低现有执业药师整体配备比例前提下,可制定实施差异化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政策,并设置过渡期。过渡期内,对于执业药师存在明显缺口的地区,允许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其他药学技术人员承担执业药师职责,过渡期不超过2025年。
 
除了辽宁省以外,针对乡镇农村地区,笔者了解到2020年以来已有多省发文明确可暂时不用配备执业药师。
 
例如,3月16日,安徽省药监局发布的《关于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差异化配备使用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提出对于在乡镇及以下地区的零售药店(含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未配备执业药师的(不含已配备),允许配备使用药学技术人员(含药士、药师、主管药师、副主任药师、主任药师)、从业药师承担执业药师职责,过渡期使用至2025年12月31日。
 
此前,宁夏药监局印发的《关于零售药店执业药师配备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也提到,农村乡镇以下地区(不含县、市、区政府及宁东管委会所在镇城区)现有零售药店,配备执业药师确有困难的,2025年12月31日前可以配备药师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承担执业药师职责。
 
值得一提的是,业内认为这些地区可暂时不用配备执业药师仅是权宜之计,2025年以后药店还是有必要配备足够的执业药师,对患者进行更好的药事服务。

文章链接:制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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